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主要采取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等方式。
《办法》提出,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省属国有企业开展一次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组织开展生态环保专项督察。为强化日常督办,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具体实施,对各地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派驻督察。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围绕秦岭、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等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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